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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01-19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皮具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3年第90029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19 17:06:4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市***皮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83D):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2023〕32号),文书内容如下:

事由:

1.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2.核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

1.我局曾于2022年10月12日向你单位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2022〕719号),责成你单位提供相关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你单位至今没有回复和提供,现再次责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供2015年8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2.你单位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皮包,实现含税销售收入3,520,039元,换算为不含税销售收入3,157,523.60元,其中:2015年度444,444.45元,2016年度1,623,931.63元,2020年度1,089,147.52元,上述业务没有签订合同,货物已交付,没有发生退货,至我局进场检查之日止,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附加税费。

你单位不提供2015年8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上述未申报收入相关成本费用资料难以查账和准确核算,拟对你单位上述年度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方式征收。按照税务鉴定你单位属于制造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5%。

你单位对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提供虚假的文件、证明材料和资料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2023〕3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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