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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税务局:哈尔滨某健身公司偷税被税务稽查

09-27 偷税 税务稽查 我要评论

【稽查三局公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22〕43号

发布时间:2022-09-27 11:05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22〕43号

哈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9LJND6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80号)领取文书。

附件1:《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三处〔2022〕206号)

附件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三罚〔20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9月23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三处〔2022〕206号

哈尔滨***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LJND6R)

我局(所)于2021年4月26日至2022年7月5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号)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根据现有证据,你单位2017年3季度取得收入9388元、2017年4季度取得收入517778元(其中租金收入66600元)、2018年1季度取得收入96055元、2018年2季度取得收入85015元、2018年3季度取得收入133318元(其中租金收入50000元)、2018年4季度取得收入183675元(其中租金收入50000元)、2019年1季度取得收入102152元、2019年2季度取得收入106983元、2019年3季度取得收入167816元、2019年4季度取得收入454929元(其中租金收入52500元)。你单位自开业以来在税务机关持续零申报,未入库税费,上述取得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应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44413.5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108.96元。

因你单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账簿、凭证致使难以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一项、第六条、第八条,对你单位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你单位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收收入151583.72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15.84元;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收收入382703.63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827.04元;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收收入1264679.32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323.40元。

相关证据:消费者提供的涉税证据资料、情况说明、申报表、税务登记表、你单位申报纳税情况等。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你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44413.5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08.96元,追缴你单位少缴的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515.84元、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3827.04元、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6323.40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332.41元。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规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888.2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对你单位少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税稽三罚〔2022〕85号

哈尔滨***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9LJND6R)

经我局(所)于2021年10月19 日至2022年08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号 )2017年01月01 日至2019年12月31 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根据现有证据,你单位2017年3季度取得收入9388元、2017年4季度取得收入517778元(其中租金收入66600元)、2018年1季度取得收入96055元、2018年2季度取得收入85015元、2018年3季度取得收入133318元(其中租金收入50000元)、2018年4季度取得收入183675元(其中租金收入50000元)、2019年1季度取得收入102152元、2019年2季度取得收入106983元、2019年3季度取得收入167816元、2019年4季度取得收入454929元(其中租金收入52500元)。你单位自开业以来在税务机关持续零申报,未入库税费,上述取得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应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44413.5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108.96元。

因你单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账簿、凭证致使难以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一项、第六条、第八条,对你单位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你单位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收收入151583.72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15.84元;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收收入382703.63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827.04元;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收收入1264679.32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323.4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消费者提供的涉税证据资料、情况说明、申报表、税务登记表、你单位申报纳税情况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你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44413.5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08.96元,追缴你单位少缴的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515.84元、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3827.04元、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6323.40元,决定并处少缴增值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2206.82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54.49元,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833.1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9,594.4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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