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一稽罚[2022]89号
案件名称 苏州***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在 2021年3月接受“天津天***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749421.11,税额67447.89,价税合计816869元,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 1 1200203130 07274679 2021年3月4日 95119.27 8560.73 103680.00 2 1200203130 07274680 2021年3月4日 93348.62 8401.38 101750.00 3 1200203130 07274681 2021年3月4日 92522.94 8327.06 100850.00 4 1200203130 07274682 2021年3月4日 90610.09 8154.91 98765.00 5 1200203130 07274683 2021年3月4日 91073.39 8196.61 99270.00 6 1200203130 07274684 2021年3月4日 98972.48 8907.52 107880.00 7 1200203130 07274685 2021年3月4日 97558.72 8780.28 106339.00 8 1200203130 07274686 2021年3月4日 90215.60 8119.40 98335.00 合计 749421.11 67447.89 816869.00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合计金额749421.11元,税额67447.89,价税合计816869元,你单位2021年3月已全部入账并申报抵扣增值税,并于2021年1季度税前列支主营业务成本,上述货款通过公司银行对公账户付清。 经查,你单位主要在京津冀地区开展集装箱和相关运输业务,目前苏州没有固定的经营地址。2021年初你单位和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金额为1500万元左右的运输合同,除自有车辆外,需要找外协车队合作。经人介绍,你单位和自称天津天吉茂物流有限公司的张某友签订了运输合同,由张某友根据你单位运输要求安排车辆运输并开具发票。上述“天津天吉茂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发票是张某友送到公司的,目前已经无法联系。 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票8份,发票价税合计816869元。实际发生运费187221元,发票对应的的运输业务是真实的。剩余运费629648元因运输货物受到损失中止合同,需要退回金额629648元。对方将退回金额629648元转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陆某健私人账户,你单位已入账抵消其他应付款-陆某健629648元。你单位当时已要求对方开具红字发票,但因双方纠纷合作终止,最终无法联系,故一直未取得红字发票。
上述发票中629648元,已经抵扣增值税51989.28元,公司和天津***物流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业务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造成少缴纳增值税51989.28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639.2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苏州***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867760X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867760X
法人证件号码 6****************9
法人姓名 陆***
处罚结果 处你单位少缴2021年增值税51989.2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5994.64元;处少缴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639.2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819.63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3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9-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