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2〕01055号
发布时间:2022-10-08 15:03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涟水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0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淮税一稽税通〔2022〕481号
涟水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EXN):
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涟水县***)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0月30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1、注册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地址)虚假
你单位2018-12-3被认定为非正常户,2022年8月18日星期四采取直接方式,到淮安市涟水县***,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涟水县五港镇港西村委会出具证明“该注册地址不存在”,最终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
证据1、税务登记表;
证据2、淮安市涟水县五港镇港西村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
证据3、工商登记资料;
证据4、公告送达截屏;
2、银行账号虚假
在省局大数据平台系统中,被查单位开户银行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县支行”,账户名称是“涟水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号是“3205************3131”;检查人员去银行查询账户是发现,银行账号尾号“3131”的账户名称不是“涟水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而是“涟水***五金有限公司”,并且该账户无任何资金流水。
证据1、银行账号信息;
证据2、检查银行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回证信息;
3、进行虚假申报
通过省局大数据平台查询,你单位2018-06-06开业以后,仅仅进行两次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中所属期2018年6月份0申报,所属期2018年7月份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2438661.12,销项税额390185.74元,进项税额-农产品购销389676.00元,应纳税额509.74元;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申报数据均为0;
除购买防伪税控设备外,未查到任何上游购进货物信息,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行却显示2018年7月份购进货物3247,00.00元,抵扣税额389676.00元。同期申报的增值税申报应税销售额,是2018-07-27一天内开出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438,661.12元,税额390185.74 元,货物名称*交通运输设备*汽车配件;
上述证明,被查单位无任何与经营业务有关系的货物购进,虚列进项税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不真实。
证据1、财务报表信息;
证据2、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
证据3、上下游交易信息;
以上违法事实,拟处理意见如下:
2018年7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货物名称*交通运输设备*汽车配件,发票代码3200164130,发票号码NO.3200164130-NO.11402890,金额2438661.12元,税额390185.74 元,价税合计2828846.86元。以上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730号令)第三条和《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五十四条规定,对你(单位)的处理决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