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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16 08:53 来源: 苏州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苏州***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2-12366

*** 告知书.PDF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8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苏州税稽罚告(2021) 26 号

苏州***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UT6XXN) :

对你(单位) (地址: 苏州市吴中区*** 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 年9 月17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由于检查开始时, 你单位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属于走逃(失联)企业,检查人员于2020 年11 月30 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网站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通过"江苏税务数据管理" 系统查询,你单位从所属期2018 年6 月起未进行过增值税纳税申报,于2019 年3 月14 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增值税

通过比对"江苏税务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与电子底账系统的申报信息和开票信息,发现你单位于2018 年开具的三份机动车销售发票未进行过纳税申报。涉及发票明细如下: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元)税额(元)

132001722360 03415091 2018/2/10 2, 675 , 213.68454 , 786. 32

132001722360 03415077 2018/2/10 333 , 247.86 56 , 652.14

132001722360 03391025 2018/1/24 97 , 350.43 16 , 549.57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造成少缴2018 年1月增值税16, 549.57 元、2018 年2 月增值税511,438.46 元。因你单位存在留抵税额,核减留抵税额337, 846. 11 元后,实际造成2018 年5 月少缴增值税190,14 1. 92 元。

(二) 消费税

通过比对"江苏税务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与电子底账系统的申报信息和开票信息,你单位于2018 年2 月10 日销售超豪华乘用车一辆,购货方为叶某义,应税销售额为2,632, 478.63元:于2018 年2 月10 日销售超豪华乘用车一辆,购货方为北京韩中兑英商贸有限公司,应税销售额为2, 675,213.68 元,以上两笔销售未进行过消费税纳税申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违反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18 年2 月消费税530, 769.23 元。

(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

通过"江苏税务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申报信息查询,发现你单位于2018 年2 月申报消费税256.410.26 元,于2018 年5月申报消费税599.137.93 元,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上述行为和违法事实(一) (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18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9.358.97 元, 2018年5 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9.464.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追缴你单位增值税190.14 1. 92 元、消费税530.769.2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8.822.97 元。因你单位检查所属期纳税信用等级为D 级,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4 0 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合计479840.48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 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 元(含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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