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13 14:45 来源: 苏州局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常熟***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2-12366
《税务处理决定书》(常熟尚汇商贸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8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三稽处〔2021〕155号
常熟***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901952)
我局(所)于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8月11日对你(单位)2015年2月25日至2017年12月31日税收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该案件来源于发票协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出具虚开通知单证实:锦州利新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开具给你公司的4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发票金额合计432463303.58元,税款合计73518761.48元,价税合计505982065.06元。
由于检查开始时,你公司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于2020年10月15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网站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进行以下工作:
1.实地调查你公司注册地址:常熟市新颜路1号511,为某写字楼五楼的办公室,不具备生产条件。
2.通过“江苏税务数据管理”系统查询:
(1)你公司自2015年2月15日税务登记以来申报至2016年12月(所属期),之后未进行纳税申报。共申报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865182328.52元,申报销项税额147080994.93元,申报进项税额145883182.90元,进项税额转出-7188.53元,共缴纳增值税1190623.50元,增值税负担率0.14%。
上述锦州利新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虚开的4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由你公司在当期申报进项税额,共计抵扣税额73518761.48元,占其总进项税额的50.40%。
(2)你公司自税务登记以来,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17份,金额合计865182328.52元,税额合计147080994.93元,发票开具品名均为“燃料油”。
(3)你公司自税务登记以来,共取得上游进项发票2346份,金额合计813490728.04元,税额合计138156528.79元,品名主要是“沥青”、“页岩油”、“乙烯焦油”等,无委托加工费用发生。你公司作为一个无生产能力的商贸公司,上游购进商品与下游销售商品严重背离。
以上情况表明:你公司自税务登记以来,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相关规定,认定你公司交易不真实。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12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