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1〕0102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11 10:34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联宇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淮税一稽处〔2021〕4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1〕44号
淮安***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P765F05)
我局(所)于2019年5月23日至2021年8月5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8年度接受响水县坤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7月17日虚开的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200171320,发票号码:42331061-42331080,货物名称:技术服务费,金额合计1941747.60元,税额合计58252.40元)、无锡旺越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7月19日虚开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2001800104,发票号码:70817625-70817632,货物名称:服务费,金额合计776699.04元,税额合计23300.96元)、无锡辰择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7月19日虚开的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200172320,发票号码:21500909-21500928,货物名称:技术服务费,金额合计1941747.60元,税额合计58252.40元)、无锡瑞联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7月19日虚开的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200172320,发票号码:21500890-21500908和发票代码:032001800104,发票号码:77012341,货物名称:信息系统服务,金额合计1941747.60元,税额合计58252.40元)、扬州厚安软件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7月17日虚开的4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200174320,发票号码:23345538-23345577,货物名称:技术服务费,金额合计3883495.20元,税额合计116504.80元)、镇江光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7月26日虚开的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2001800104,发票号码:99165825-99165840,货物名称:信息系统服务,价税合计1600000元,)、扬州凯雅聚互联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6月15日虚开的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 3200164320,发票号码:33889118-33889137,货物名称:技术服务费,金额合计1941747.60元,税额合计58252.40元)、扬州民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6月15日虚开的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 3200174320,发票号码:22391132-22391151,货物名称:技术服务费,金额合计1941747.60元,税额合计58252.40元)、蚌埠获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9月29日虚开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4001800104,发票号码:15346608-15346615,货物名称:信息系统服务,金额合计708737.87元,税额合计21262.13元)、蚌埠左左熙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9月29日虚开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 034001800104,发票号码:15346642-15346649,货物名称:信息系统服务,金额合计776699.04元,税额合计23300.96元),并计入2018年度主营业务成本。
你单位在2019年度接受诸暨市金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4月30日虚开的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1800204,发票号码:00972204-00972219,货物名称:信息系统服务,金额合计1514563.13元,税额合计45436.87元)、杭州耐阙科技有限公司开出2019年2月27日虚开的1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 033001800104,发票号码:93939683-93939690、93939692-93939695,货物名称:信息系统服务,价税合计1200000元),并计入2019年度主营业务成本。
二、处理决定
1、关于你单位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支主营业务成本的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12条、第16条规定,应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17930000元,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4482500元,应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2760000元,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690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对上述税款加收滞纳金2019年5月23日。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