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江苏  >  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告(无锡市***工贸有限公司)

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告(无锡市***工贸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告(无锡市***工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8-12 09:49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被执行单位无锡市***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因上述公司在原址查无此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无锡市***工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税一稽罚(2021) 74 号

无锡市***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20***893297K):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原锡山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锡山国税稽处(201 7) 94 号),原锡山区国家税务局2017 年11 月对你单位追缴增值税271767.52 元,你单位未缴纳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

二是少缴印花税。你单位2016 年实收资本期初数为600000 元,期末数为5000000 元,增资4400000 元,应缴印花税(资金账簿) 2200 元(4400000*0. 05%)。 2016 年已入库印花税(资金账薄) 900 元,2017 年补入库2016 年度印花税(资金账薄) 550 元。存在少申报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三是少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原锡山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锡山国税稽处(201 7) 94 号),你单位在2015 年度接受了虚开棉纱增值税发票1870400 元(不含税价为1598632.48 元)。检查人员对你单位发送了《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相应的合法有效的凭证。你单位这批棉纱已经于2015 年度全部入库、领用及结转销售成本,由于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98632.48 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拟查补、退税款汇总表;

2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 、2016——2017年度单位财务报表;

4 、2016-2017 年度各税种纳税明细;

5 、原锡山区国税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增值税电子税收凭证》;

6 、增资账页、凭证及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三、四、六条和《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偷税的处罚"幅度1 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不进行纳税申报"处罚幅度2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处0.5倍罚款,合计209715.93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9,715.93 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锡山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一年八月六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