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三稽罚[2022]73号
案件名称 张家港***机械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经检查,你公司存在税收违法事实如下: 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你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杨***,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资金回流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向苏州***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购买并取得了由其开具的1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1002032.79元,税额合计50101.68元,价税合计额1052134.47元,
具体明细如下:(小编略)
合计 1002032.79 50101.68 1052134.47
具体资金回流情况如下:先由你公司从公司账户,分9次转账支付给苏州***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账户票面总额合计1052134.47元,再由苏州***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通过其公司账户及陈***个人银行卡,回流至杨***的个人银行卡,合计1031098.86元。
按此方式,共计支付手续费21035.61元。 你公司取得上述1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用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列支,列支金额合计5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张家港***机械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R7XX95H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7XX95H
法人证件号码 Y*******2
法人姓名 PUCCI***NATO
处罚结果 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7396.37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0-1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0-1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