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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无锡市某蔬菜副食品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错误被税务稽查

11-04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稽罚[2022]54号

案件名称 无锡市***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2016至2017年,你单位为无锡鹰贝精密轴承有限公司、无锡鹰普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鹰普(中国)有限公司、鹰普机械(宜兴)有限公司、鹰普航空零部件(无锡)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职工食堂配送农副产品及税率应为17%的饮料、调料,餐具等,无锡市全盛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只按农副产品的适用税率11%、13%开具发票申报纳税,其中,2016年1-12月配送税率应为17%的饮料、调料、餐具等654846.60元,2017年1-6月配送税率应为17%的饮料、调料、餐具等470253.80元,2017年7-12月配送税率应为17%的饮料、调料、餐具等1149508.70元。 2、你单位2016年11月起为无锡3104部队生活服务中心配送猪肉,其中2016年11-12月送货47376.00元未开具发票未申报纳税;2017年12月送货245037.69元未开具发票未申报纳税;2018年1-4月送货337295.69元未开具发票未申报纳税;2018年5-6月送货165165.40元未开具发票未申报纳税。 3、你单位2017年1-2月、7-11月为无锡3104部队生活服务中心配送猪肉1476016.92元,你单位于检查期间(2018年5月1号后)补开发票并按10%申报纳税,其中:2017年1-2月65179.95元,7-11月1410836.97元,应按发生销售当期适用税率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共计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302751.01元。 (上述违法事实1-3项的数据均为含税价)。

处罚依据 根据1、追缴税款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对违法事实1: 1、追缴2016年1-12月增值税:654846.60/1.17×17%-654846.60/1.13×13%=19812.32元; 2、追缴2017年1-6月增值税:470253.80/1.17×17%-470253.80/1.13×13%=14227.49元; 3、追缴2017年7-12月增值税:1149508.70/1.17×17%-1149508.70/1.11×11%=53107.35元。 对违法事实2: 1、追缴2016年11-12月增值税47376.00/1.13×13%=5450.34元; 2、追缴2017年12月增值税245037.69/1.11×11%=24283.01元; 3、追缴2018年1-4月增值税337295.69/1.11×11%=33425.70元; 4、追缴2018年5-6月增值税165165.40/1.10×10%=15015.04元。 对违法事实3:1)追缴2017年1-2月增值税65179.95/1.13×13%-65179.95/1.10×10%=1573.13元; 2、追缴2017年7-11月增值税1410837.30/1.11×11%-1410837.30/1.10×10%=11554.77元。 上述合计应追缴增值税178449.15元。由于企业留抵税款原因,实际追缴2017年11月增值税52618.05元、2018年1月增值税77390.36元、2019年6月增值税48440.74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94)2号)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检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一并追缴 2017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2618.05*7%=3683.26元 教育费附加52618.05*3%=1578.54元

纳税人名称 无锡市***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7931W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97931W

法人证件号码 3****************4

法人姓名 刘***

处罚结果 对应追缴的增值税及城建税处50%罚款,合计(178449.15+3683.26+5417.33+3390.85)*50% =95470.31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0-3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0-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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