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三稽罚[2022]76号
案件名称 ****张家港科技农业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经检查,你公司存在税收违法事实如下: 经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询问并核实确认,2021年期间,你公司为虚增经营规模,便于日后投资、融资,通过“未开票收入”项目虚假申报增值税销售额及相应的所得税收入。虚增的货款在账面借记“其他应付款-何某某”并虚假挂账,实际未有银行存款或现金收款,贷方记入“产品销售收入(无票销售)”,虚记销售收入。同时,企业按虚假记账金额,每月申报无票销售收入。 你公司2021年全年申报销售收入14665751.85元(其中申报“未开具发票”销售额12494734.41元),经调查核实,实际全年销售收入为3124467.27元,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之规定,通过上述方式共计虚报增值税销售收入11541284.58 元及对应增值税销项税额1038715.62元;虚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11541284.58元。
案件稽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检查了你公司的银行资金流水,未发现有虚增无票销售对应部分的资金流水,检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这些虚增的无票销售对应的销售、运输合同和有实质交易的收款记录与凭据。
为使上述虚报销售不产生应纳税额,你公司同时接受关联单位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增进项税款和销售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经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询问并核实确认,2021年期间,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由张家港***农业专业合作社虚开的33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4134807.00元,接受由***南京科技农业有限公司虚开的7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合计9099995.74元,共计接受40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13234802.74元,具体发票明细如下:
张家港江禾珠农业专业合作社虚开的33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金额(元) 税额(元) 开票日期 1 032001900304 08838694 9984 0 2021-02-28 2 032001900304 08838695 9984 0 2021-02-28 3 032001900304 08838696 9984 0 2021-02-28 4 032001900304 08838697 9984 0 2021-02-28 5 032001900304 08838698 9984 0 2021-02-28 6 032001900304 08838699 9984 0 2021-02-28 7 032001900304 08838700 9984 0 2021-02-28 8 032001900304 08838701 9984 0 2021-02-28 9 032001900304 08838702 9984 0 2021-02-28 10 032001900304 08838703 9984 0 2021-02-28 11 032001900304 08838704 9984 0 2021-02-28 12 032001900304 08838705 9984 0 2021-02-28 13 0320019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张家港科技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YADQB5P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YADQB5P
法人证件号码 3****************7
法人姓名 何某某
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5万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1-02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1-0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