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宁税稽二公告〔2022〕57号
发布时间:2022-11-03 14:28 来源: 第二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吕某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因相关《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马道街1号
联系电话:025-58070848
联系人: 郗哲、陈至欣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吕某).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1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稽二罚告〔2022〕221号
吕某(纳税人识别号:41030319******3210):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1月1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经检查,你2019-2020年度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未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拟处以少缴税款0.6倍的罚款,共计32253.7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