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宁税稽一公告〔2022〕46号
发布时间:2022-11-01 10:33 来源: 第一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南京溧水华锦金属制品厂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秦淮路2号
联系电话:025-87730067
联系人:林勇、王一晨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稽一处〔2022〕385号)-南京溧水华锦金属制品厂.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一处〔2022〕385号
南京***金属制品厂:(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227188)
我局(所)于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号)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天津***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2015年11月向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1200152130、发票号码04375256-04375258;金额297555.14元,税额50584.37元,价税合计348139.57元,品名为“钢管”。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9月向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1200152130、发票号码04588737-04588739;金额297473.85元,税额为50570.55元,价税合计348044.40元,品名为“钢管”。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该企业2017年初已实际停止经营,在此之前为正常经营企业,非暴力虚开企业。涉案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为2015年9月、11月,相关税款已过追征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该公司上述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已超过法定追征期,建议本案不再作追征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