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2〕01060号
发布时间:2022-11-08 14:1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涟水***运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淮税一稽税通〔2022〕494号
涟水***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L9DX1P):
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涟水县***)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2月8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⑴ 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11月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协查通知,涟水***运输有限公司接受东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8 份、涉案发票金额 7522126.84 元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
⑵申报财务数据异常
经系统查询你单位申报年度财务报表,你单位无固定资产。
⑶注册经营地址异常
检查人员实地检查涟水***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淮安市涟水县***,涟水县成集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此地址无你单位。
⑷进销货物异常
经系统查询你单位从安徽冉煋运输有限公司、东营云鹏商贸有限公司、东营泽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中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京旗(枣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瑞江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兴化市隆泰木制品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高速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潭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淮安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京浦口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盐城滨海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尚志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阳销售分公司德玛公司取得进项发票,购进货物主要是“*液化气*液化气、*柴油*成品油、*乙醇汽油*车用乙醇汽油(E10)(ⅥA)、*运输服务*运输费、*汽油*成品油、*柴油*-35号车用柴油(Ⅵ)、*柴油*车用油”等,通过查询企业银行交易记录,发现你单位取得上述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资金往来,你单位作为运输企业无过路过桥费抵扣。
你单位销项主要是“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发行物流(苏州)有限公司、路易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天途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常丰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崇宁运输有限公司、上海翠康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宁贤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添翼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宇澳运输有限公司”,物品名称“*运输服务*运费”。
你单位2017年10月至2020年9月累计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1470份,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84份,金额124448143.28元,税额11739313.86元;作废发票11份,失控发票175份。
⑸银行资金流水异常
检查人查询了你单位登记的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政务服务中心支:1036********4573,从资金流水中发现涟水启明运输有限公司下游涉及的企业向你单位支付款项,收款后迅速汇总转入葛***、胡***的个人账户,另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供的《东营中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案件介绍》中,葛***、胡***是参与东营中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票虚开案件涉案人员。
你单位购进货物取得进项发票无资金流水,其中: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高速分公司取得专用发票11份,金额140806.62元 ,税额22529.06元;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潭石油分公司专用发票10份,金额55176.03元 ,税额8556.81元;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京浦口石油分公司专用发票4份,金额85875.22元 ,税额11163.78元;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盐城滨海石油分公司专用发票39份,金额83138.46元 ,税额13196.94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尚志销售分公司专用发票22份,金额416607.09元 ,税额66627.02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阳销售分公司专用发票91份,金额3074214.45元 ,税额488297.81元。
以上违法事实,拟处理意见如下:
你单位2017年10月至2020年9月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84份,金额124448143.28元,税额11739313.86元(发票明细见附件),可能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730号令)第三条和《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五十四条规定,对你(单位)的处理决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