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07 13:30 来源: 常州市税务局
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码:913204***1102):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涉税情况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常州光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常税稽二罚告〔2022〕94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常税稽二罚告〔2022〕94号
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3341102):
对你(单位)(地址:天宁区***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你单位2017年6至2017年9月向个体户杨某红购买铝材、钢材等货物,取得由杨某红提供的上海***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开具的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代码:3100164130,发票号码:05957251~05957267、05957269~05957290、05957292~05957300;发票代码:3100172130,发票号码:28767201~28767218、28767220,金额5170914.48元,税额879055.50元,价税合计6049969.98元。
货款以银行转账支付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账户880176.20元,以现金支付给杨某红5169793.78元,并由杨某红在收款收据上签字确认,未支付手续费,其中,你单位能提供的现金收据4346523.00元,不能提供现金收据的有823270.78元,你单位称已遗失。
以上货物由杨某红送到你单位,你单位未承担运费。你单位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上述发票已入账并于当期申报抵扣增值税879055.50元,该批货物已于2017年结转成本5170914.48元。
至本次检查为止,上述增值税进项税额未予转出,相应的金额也未调增201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你单位已放弃换票,愿意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你单位收受第三方发票有货的证据:(1)你单位实际经营人、代理记账会计的《询问笔录》。(2)你单位提供的送货单、入库凭证、记账凭证等。(3)你单位提供的相关付款凭据。
2. 2017年7-9月,你单位向安徽***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09283364、09283366-09283367、09283372-09283373、09283380-09283381、09283383-09283387、15028485-15028489,金额合计1155788.89元,税额合计196484.11元,价税合计1352273.00元,安徽***机电技术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划转至你单位,你单位收款后,立即将款项全额转入你单位实际负责人林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常州东南支行个人银行卡(卡号:622848***4514),林某某扣除约10.5%的点头费后将余款转入朱某的个人银行卡(卡号:6214852107361076),资金回流明显,涉嫌虚开发票,通过异地协作平台向安徽***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所辖地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发起网上协查并收到合肥税务局回复的协查结果(合经济税协复【2022】141号)证实,朱某是安徽***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监事,安徽***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负责采购的方某某经理承认在多家小五金门市部采购材料没有发票,让你单位为其虚开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 合肥税务局回复的协查结果(合经济税协复【2022】141号);(2) 你单位实际负责人林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常州东南支行个人银行卡、你单位对公账户银行流水;(3) 资金串案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处2017年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税款0.6倍的罚款,计879055.50×60%=527433.30元,拟对你单位处2017年少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0.6倍的罚款,计61533.89×60%=36920.35元;拟对你单位对外虚开的税额处0.6倍的罚款,计196484.11×60%=117890.4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