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2〕01064号
发布时间:2022-11-18 10:11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涟水***运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2〕106号
涟水***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057197C)
我局(所)于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涟水县***号)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对外开具发票相关业务存在资金回流
2020年3月31日-5月20日,你单位向江苏***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883211元、税额79489元、价税合计962700元。货物名称:运费。
江苏***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向你单位转账962700元,直接或通过王某、成某转给史某962700元(系江苏***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存在资金回流
2020年3月28日,浙江***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向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727149.07元、税额65443.43元、价税合计792592.5元。货物名称:液化气。你单位向浙江***石化能源有限公司转账992592.5元。同日直接返回200000元、通过姜某(浙江***石化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592559元、 李某(浙江***石化能源有限公司监事)200000元转王某792559元转涟水***运输有限公司793000元。
上游浙江***石化能源有限公司被证实为虚开发票且资金回流,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显示;浙江***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向下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虚假经营场所
企业税务登记中的生产经营地址为淮安市涟水县***号,检查人员进行了实地核实,未找到你单位,涟水县***镇人民政府证实,目前***号无你单位。
4、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涟水县交通运输局出具的证明显示,你单位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无运输车辆。
5、固定资产异常
你单位2020年《资产负债表》显示,固定资产原值、净值的期初、期末数均为0。
综上所述,你单位通过虚假注册公司,在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无运输车辆、无固定资产的情况下,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同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规定,涟水庆洋运输有限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涟水庆洋运输有限公司2020年3月-2020年5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发票代码3200184130、发票号码 59959274-59959298,发票代码3200193130、发票号码 23018517-23018519 、23018526-23018528、23018530-23018535、23018537-23018540、23570556-23570580,金额5418857.44 元,税额487697.14元,可能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130号令)第三条和《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