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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稽查局:法定代表人个人消费支出被税务稽查

11-19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保税稽罚[2022]16号

案件名称 江苏****贸易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20年在“管理费用—服务费”列支上海俐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会务服务费256000.00元;在“销售费用—服务费”列支上海倾溯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营销策划服务费486000.00元,经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确认,上述支出实际均为其个人消费支出。本次稽查应调增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42000.00元,调整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9113.70+742000.00)*25%=270278.43元,已缴纳84778.43元,少申报缴纳185500.00元。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纳税人名称 江苏****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5****GDU71Y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GDU71Y

法人证件号码 3****************6

法人姓名 沈****

处罚结果 处少缴企业所得税185500.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275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1-0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1-0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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