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宁税稽三公告〔2022〕33号
发布时间:2022-11-16 15:51 来源: 第三稽查局
吴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4122619******2911):
我局已于2022年11月7日对你单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及税务处罚决定,因你单位登记的地址与实际不符,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稽三处〔2022〕340号)(见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稽三罚〔2022〕127号)(见附件2)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税务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及时按决定书中的要求处理相关事项。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10号
联系电话:025 58592045,025-58592049
联系人:韩粉英、于乐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稽三处〔2022〕340号).docx
2.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罚决定书(宁税稽三处〔2022〕127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1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三处〔2022〕340号
吴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4122619******2911)
我局于2020年6月24日至2022年9月7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7年12月,你将持有的南京****咨询有限公司7.5%的股份以500万元的价格将转让给新余市**投资中心(有限合伙),8%的股份以199万元的价格将转让给新余市**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示,你将股权作价0元转让,未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7号),你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39.8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被查对象本次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三罚〔2022〕127号
吴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4122619******2911)
经我局于2020年06月24 日至2022年11月07日对你(单位)2017年01月01 日至2019年12月31 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12月,你将持有的南京****咨询有限公司7.5%的股份以500万元的价格将转让给新余市**投资中心(有限合伙),8%的股份以199万元的价格将转让给新余市**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示,你将股权作价0元转让,未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银行资金流水、约谈笔录、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股权变更信息资料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你上述少缴个人所得税应处以1倍的罚款,计139.8万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398,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