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宁税稽三公告〔2022〕29号
发布时间:2022-11-16 14:00 来源: 第三稽查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黄正衔的税收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满30日内,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10号
联系电话:025-58592045,025-58592049
联系人:韩粉英、于乐
附件:
1.黄某某处理决定书.docx宁税稽三处〔2022〕313号
2.黄某某处罚决定书.docx宁税稽三罚〔2022〕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1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三罚〔2022〕109号
黄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20322********5012):
经我局(所)于2020年06月22 日至2022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2017年01月01 日至2019年12月31 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12月,你将持有的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4%的股份以720万元的价格将转让给新余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示,你将股权作价0元转让,未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银行资金流水、约谈笔录、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股权变更信息资料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你上述少缴个人所得税应处以1倍的罚款,计144万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44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三处〔2022〕313号
黄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20322********5012):
我局(所)于2020年6月22日至2022年9月7日对你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7年12月,你将持有的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4%的股份以720万元的价格将转让给新余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示,你将股权作价0元转让,未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7号),你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44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被查对象本次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