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宁税稽一公告〔2022〕47号
发布时间:2022-11-16 11:02 来源: 第一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南京市江宁区***机械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予以告知。因相关《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秦淮路2号
联系电话:025-87730032
联系人:张凌骅、孙静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一罚告〔2022〕130号)-南京市江宁区***机械厂.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稽一罚告〔2022〕130号
南京市江宁区***机械厂(纳税人识别号:91320***394606J):
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9月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宁江检不诉(2020)***号,你(单位)在2015年10月20日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南京***贸易有限公司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27996886-27996894),税额145415.34元,价税合计1000800元。你(单位)于2020年10月27日补交了增值税税额145415.34元,及相关城建税及附加税费。由于是私营独资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原江宁区地方税务局对于你(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主要证据: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 )***号)、企业情况说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宁地税宁证个核字(2008)第409号)、纳税人基本情况表、注销登记情况、完税证明(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税费)、虚开发票发票联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拟处以1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