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三罚[2022]127号
案件名称 吴某身-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2017年12月,你将持有的南京安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7.5%的股份以500万元的价格将转让给新余市安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8%的股份以199万元的价格将转让给新余市璟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示,你将股权作价0元转让,未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名称 吴某身
统一社会信用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法人证件号码
法人姓名
处罚结果 对你上述少缴个人所得税应处以1倍的罚款,计139.8万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1-07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1-0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