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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12-06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05 13:3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苏州市***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2-12366

附件:处罚告知--苏州市***物流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2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苏州税二稽罚告〔2022〕139号

苏州市***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MAK833Y):

对你(单位)(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2月1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2020年7月间,你单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寿光市***石化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222530.97元,税额28929.03元,价税合计251460.00元。你单位已将上述发票入账并抵扣税款,发票详情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 价税合计(元)

1 3700194130 13071218 2020/7/8 111332.92 14473.28 125806.2

2 3700194130 13071219 2020/7/8 111198.05 14455.75 125653.8

本案立案前由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风险应对,2021年10月15日你单位财务负责人薛某接受税务事项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2021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实施立案前税务检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苏武、财务负责人薛以各种借口拒绝到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配合检查。检查人员实地核实你单位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号,该地址上没有你单位的经营场所,未找到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员工。2022年10月10日我局立案后,未有联系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苏武、财务负责人薛,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20年增值税28929.0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46.45元,违反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及《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 号)规定,造成少缴教育费附加867.87元,地方教育附加578.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追缴你单位增值税28929.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46.45元,并分别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增值税罚款14464.5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723.2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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