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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受虚开发票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偷税与虚开发票法条竞合,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12-08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罚[2022] 号

案件名称 海安***商贸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根据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协查函(协查编号:43203000321101898598),确认徐州***网架配件有限公司2018年9月-10月开具给你单位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按照案件协查要求,检查人员对你单位2018年10月至12月涉案发票的申报(抵扣)情况进行了检查。 你单位2018年10月0030号凭证反映,取得徐州***网架配件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82130,发票号码29533263,金额75724.14元,税额12115.86元,价税合计87840.00元,在2018年10月已认证、已申报抵扣,并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8年10月0031号凭证反映,取得徐州***网架配件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82130,发票号码29533264,金额77784.48元,税额12445.52元,价税合计90230.00元,在2018年10月已认证、已申报抵扣,并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8年10月0032号凭证反映,取得徐州***网架配件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82130,发票号码29533265,金额98932.77元,税额15829.23元,价税合计114762.00元,在2018年10月已认证、已申报抵扣,并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8年10月0033号凭证反映,取得徐州***网架配件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82130,发票号码29533266,金额88728.44元,税额14196.56元,价税合计102925.00元,在2018年10月已认证、已申报抵扣,并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8年11月0033号凭证反映,取得徐州***网架配件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82130,发票号码29533303,金额73793.10元,税额11806.90元,价税合计85600.00元,在2018年11月已认证、已申报抵扣,并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8年11月0034号凭证反映,取得徐州***网架配件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82130,发票号码29533305,金额86724.14元,税额13875.86元,价税合计100600.00元,在2018年11月已认证、已申报抵扣,并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8年12月0053号凭证反映,取得徐州***网架配件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82130,发票号码29533304,金额94948.28元,税额15191.72元,价税合计110140.00元,在2018年12月已认证、已申报抵扣,并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上共7份发票,金额596635.35元,税额95461.65元,价税合计692097元。徐州航森网架配件有限公司2018年7月至10月开具给你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包含本次确认虚开涉及的7份),合计金额946640.77元,税额151462.53元,价税合计1098103.3元,采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名称 海安***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6***1509Y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09Y

法人证件号码 3****************5

法人姓名 陆***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构成偷税,处少缴增值税税款95461.6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773.09元、企业所得税57045.1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分别计47730.83元、2386.55元、28522.58元,合计78639.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罚款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你单位接受虚开发票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偷税与虚开发票法条竞合,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处罚款78639.96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1-25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1-2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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