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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购买用于办理出口业务的软件及服务费费用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不予抵扣

12-08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一罚[2022]166号

案件名称 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1、在账簿上列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2021年3月31日第14号记账凭证,该公司实控人蔡某某收购南京***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提供了***商务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18000.00元 ,借记“管理费用-服务费”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服务费由该公司通过银行全额支付。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20年11月30日第21号记账凭证采购擎天系统,借记“管理费用-办公费”17256.64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43.36元,贷记“银行存款”19500.00;2021年4月30日第21号记账凭证支付关单助手软件费用,借记“管理费用-办公费”8219.47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68.53元,贷记“银行存款”9288.00元;2021年8月31日第28号记账凭证支付擎天系统服务费,借记“管理费用-服务费”1867.92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2.08元,贷记“银行存款”1980.00元;2021年3月31日第15号记账凭证购食品礼盒,借记“管理费用-福利费”16637.17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62.83元,贷记“银行存款”18800.00元,以上费用为该公司购买用于办理出口业务的软件及服务费费用和购买食品发放职工福利的费用,已申报抵扣。 

3、2021年4月30日第26号记账凭证、2021年9月30日第35号记账凭证,蔡某某为支取自己和张某的工资,提供了海南***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6001900104,发票号码41767882、41767883、41767892、41767893、41767894,金额合计475247.52元、税额合计4752.48元,价税合计480000.00元。款项已于2021年4月12日、11月30日全部支付给海南***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发票是蔡某某让苏某某开具的,苏某某是海南***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收到款项由蔡某某、张某提供餐饮差旅费发票拿走了工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RHHE59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MRHHE59

法人证件号码 3****************5

法人姓名 周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按偷税处以少交税款0.5倍的罚款计1525.51元,按虚开发票处以罚款900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1-25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1-2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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