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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培训费发票被税务稽查

12-10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宁税稽二公告〔2022〕64号

发布时间:2022-12-07 16:29 来源: 第二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江苏***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马道街1号

联系电话:025-58070839

联系人: 李雨亭、钱小庆

附件:1.税务处理决定书(江苏***会展服务有限公司).doc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会展服务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二罚〔2022〕238号

江苏***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YDT9D31)

经我局(所)于2022年04月26 日起对你(单位)2019年01月01 日至2020年12月31 日协查案源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江苏***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收到苏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名称:经营租赁-场地费,非学历教育服务-培训费;2019年12月31日接收苏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名称:经营租赁-场地费,会展服务-会务费。非学历教育服务-培训费,发票金额478028.15元,税额14340.85元,价税合计492369.00元,发票明细如下: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

032001900105 27159087 2019-12-31 98260.19 2947.81

032001900105 27159088 2019-12-31 97944.66 2938.34

032001900105 27159089 2019-12-31 96959.22 2908.78

032001900105 22899924 2019-10-28 97339.81 2920.19

032001900105 22899925 2019-10-28 87524.27 2625.73

上述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

江苏***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收到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名称为:非学历教育服务-培训费,发票金额90495.05元,税额904.95元。发票明细如下: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

032001900304 15834571 2020-12-25 90495.05 904.95

上述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

上述发票金额你单位已在2019年度2020年度税前列支;你单位实际与苏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江苏***会展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0月31日记账凭证第2号复印件、2019年12月31日记账凭证第2号复印件、2020年12月31日记账凭证第43号复印件;明细分类账2019年12月、2020年12月复印件;2019年与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复印件。(2)江苏***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法人王*萍提供的情况说明。(3)第三方李传宝(化名李佳一)提供的情况说明。(4)江苏***会展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对公账户交易流水明细与部分微信收款记录截图。(5)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协查函件。(6)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取得的上下游交易方信息。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于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之规定,决定罚款1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栖霞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二处〔2022〕387号

江苏***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YDT9D31)

我局(所)于2022年4月26日起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江苏***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收到苏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名称:经营租赁-场地费,非学历教育服务-培训费;2019年12月31日接收苏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名称:经营租赁-场地费,会展服务-会务费。非学历教育服务-培训费,发票金额478028.15元,税额14340.85元,价税合计492369.00元,发票明细如下: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

032001900105 27159087 2019-12-31 98260.19 2947.81

032001900105 27159088 2019-12-31 97944.66 2938.34

032001900105 27159089 2019-12-31 96959.22 2908.78

032001900105 22899924 2019-10-28 97339.81 2920.19

032001900105 22899925 2019-10-28 87524.27 2625.73

上述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

江苏***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收到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名称为:非学历教育服务-培训费,发票金额90495.05元,税额904.95元。发票明细如下: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

032001900304 15834571 2020-12-25 90495.05 904.95

上述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

上述发票金额你单位已在2019年度、2020年度税前列支;你单位实际与苏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税前凭证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补征企业2019年企业所得税24618.45元,补征企业2020年企业所得税457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应补企业所得税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栖霞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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