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宁税稽二公告〔2022〕63号
发布时间:2022-12-06 14:20 来源: 第二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吕某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马道街1号
联系电话:025-58070848
联系人: 郗哲、陈至欣
附件:
1.税务处理决定书(吕某).doc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吕某).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2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二处〔2022〕408号
吕某:(纳税人识别号:4103***3210)
我局(所)于2022年8月30日至2022年11月1日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2019-2020年度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未申报,其中2019年度收入为457433.07元,2020年度收入为439465.40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补征你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27414.25元,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26341.9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 对上述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综合业务科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二罚〔2022〕256号
吕某:(纳税人识别号:41030***23210)
经我局(所)于2022年10月24 日至2022年12月05日对你(单位)2019年01月01 日至2021年12月31 日交办案源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检查,你2019-2020年度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未申报,其中2019年度收入为457433.07元,2020年度收入为439465.4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处以少缴税款0.6倍的罚款,共计32253.7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2,253.7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综合业务科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