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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车间和仓库未找到购买的压力机,取得虚开发票未付款的说明税务局不采信

12-12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泰税一稽罚[2022]64号

案件名称 靖江市***模具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取得了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得精机)开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项目为机床压力机,数量2台,规格型号JH21-160T、JH21-125T,开票金额为273805.31元,税额为35594.69元。

你单位于2020年10月认证抵扣该发票增值税进项税35594.69元,并于2020年10月入账,科目记为“库存商品”,货款记为“应付账款”(截至检查日期仍未支付货款)。

账载2020年10月领用库存商品155663.72元,2021年4月领用库存商品118141.59元。

经查你单位的车间及仓库并没有发票所载的2台机床压力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高某提供了与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金额为394000.00元,交货地点为常州芙蓉。

高某对这笔交易的情况作出了如下解释并以单位名义出具了情况说明:你单位与常州市***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业)合作开发新产品,所以向沃得精机购买了两台压力机,因设备质量存在问题,不满足约定的要求,不能正常工作,设备处于废弃状态,所以一直未支付设备款。

你单位记账存在问题,购入设备应计入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在你单位车间及仓库未找到向沃得精机购买的压力机,且你单位不能提供废弃状态的设备作为佐证,因此你该单位的情况说明不予采信。

你单位2020年10月已抵扣的增值税35594.69元应予以转出,同时补缴2020年10月少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491.63元、教育费附加1067.84元,地方教育附加711.89元及相关滞纳金。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对取得的虚开发票不允许税前列支,对税前已列支的成本部分应进行纳税调增,追缴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10月、2021年4月计入成本,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亏损34493.33元,调减成本155663.72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21170.39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058.52元。2021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8141.59元,你单位已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调增上述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再追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靖江市***模具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1***161532D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1532D

法人证件号码 3****************2

法人姓名 高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2020年度少缴纳的增值税处以50%的罚款17797.35元,对你单位2020年度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处以50%的罚款3029.26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8-1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8-1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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