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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通过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卡收取货款未申报销售收入被税务稽查

12-12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2]79号

案件名称 苏州***家居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1、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中承认存在已发出货物并且通过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的招商银行个人银行卡收取货款后,未申报销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在收取货款或发出货物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税务违法行为,由此可以确认上述行为属于税收违法。通过查询被检查对象相关银行账户信息,本次检查对通过陈某某个人卡汇入的资金金额合计4120301元(价税合计金额)认定为你单位的账外经营收入。

 2、增值税留抵退税和被检查对象的补缴

你单位2022年3月增值税纳税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是1252101.26元。2022年4月12日你单位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2022年4月14日退还增值税留抵616098.18元。你单位在本次立案检查、签收税务检查通知书后,于2022年6月16日缴回收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616098.18元。 综上:增值税方面:你单位销售货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通过账外经营,隐匿销售收入,少申报销售收入3646284.08元(=4120301/1.13)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之规定,导致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474016.92元(=3646284.08*13%)。你单位在本次立案检查、签收税务检查通知书后,于2022年6月16日缴回收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616098.18元,本次检查调增销项税额后你单位期末留抵税额调整为778084.34元(=1252101.26-474016.92)。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通过账外经营,隐匿销售收入,少申报销售收入3646284.08元,其中2020年少计销售收入1599564.61元,2021年度少计销售收入1789139.82元,2022年1-3月隐瞒销售收入257579.65元。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3646284.08元。但你单位2022年1-3月账上少计的销售收入257579.65元,由你单位自行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以上行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应调增增值税销项税额474016.92元,并处5000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追缴你单位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11740.04元,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114168.91元

纳税人名称 苏州***家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9HA559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9HA559

法人证件号码 4****************5

法人姓名 陈***

处罚结果 处所偷税款0.6倍罚款共计135545.37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1-3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1-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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