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2]82号
案件名称 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经检查:你单位在2020年12月调整财务核算的账面记录,将长期挂应收账款贷方余额的预收或多收货款冲销,其中:应收账款/苏州迈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4305.75元、苏州中保紧固件有限公司1590元、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990元、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酒店有限公司凯宾斯基酒店4000元、上海博源生科持有限公司50元、上海君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0000元,上述应收账款贷方余额是长期挂账并且没有借贷发生额的预收或多收货款,你单位在2020年12月调整冲销上述应收账款贷方余额时,没有确认营业收入,也没有开具发票和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合计金额30935.75元。 1、增值税方面:你单位在账面上直接冲销预收或多收的货款,不列少列营业收入27376.77元(30935.75/1.13=27376.7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四、五条之规定,应追缴增值税3558.98元(30935.75/1.13*13%=3558.98)。 2、企业所得税方面:你单位在账面上直接冲销预收或多收的货款,不列少列2020年度营业收入27376.77元(30935.75/1.13=27376.7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六条之规定,应调增2020年度应税所得额27376.77元,调增后你单位2020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亏损额调整为26520.51元(53897.28-27376.77=26520.51),同时应追缴你单位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684.42元(27376.77*2.5%=684.42) 3、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在追缴你单位增值税的同时,按规定征收你单位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249.13元。(3558.98*7%=249.13) 4、教育费附加方面: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第四条,《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第三条之规定,征收你单位教育费附加106.77元。(3558.98*3%=106.77) 5、地方教育附加方面:依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第一条之规定,征收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71.18元。(3558.98*2%=71.18)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以上行为属于偷税,追缴增值税3558.98元、企业所得税684.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9.13元,合计追缴税款4492.53元
纳税人名称 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85252H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485252H
法人证件号码 1****************5
法人姓名 韩***
处罚结果 处所偷税款0.8倍罚款3594.02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2-06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2-0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