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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取得个体户虚开发票被税务稽查

12-13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二稽罚[2022]198号

案件名称 江阴市***工程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公司取得如皋市双雅建材经营部、如皋市伟梦建材经营部、如皋市康广建材经营部、如皋市邓一建材经营部、如皋市连凯建材经营部和如皋市伯孝建材经营部开具的4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2017年5月23日、2017年6月22日,发票金额合计4322893.23元,税额合计129686.77元,价税合计4452580元,品名为铝型材、标线涂料等。 发票价税合计4452580元已结转成本并税前扣除(2017年2000080元,2018年245251元,2019年1207249元,2020年1000000元)。你单位接受公安调查后,2022年3月作更正申报,已自行调减2017年营业成本2000080元并补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500020元和企业所得税滞纳金343013.72元,已自行调减2018年营业成本245251元并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61312.75元和企业所得税滞纳金30870.97元,已自行调减2019年营业成本1207249元并补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105048.75元和企业所得税滞纳金33825.70元,已自行调减2020年营业成本1000000元并补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100000元和企业所得税滞纳金14000元。 经查,你单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鉴于你单位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过程中,已补缴税款,主动消除、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对应追缴的企业所得税766381.50元处50%罚款

纳税人名称 江阴市***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2***4066L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4066L

法人证件号码 3****************5

法人姓名 季***

处罚结果 处罚款383190.76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2-0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2-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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