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扬税稽二罚[2022]21号
案件名称 扬州富墨夕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消费者于2020年6月19日向天猫商城公司扬州品欢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商品,价格13.8元,要求开具发票,扬州品欢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是由被举报公司扬州富墨夕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开具。消费者于2021年5月31日在天猫商城公司扬州哲瑞思礼品有限公司购买商品,价格10.8元,同样要求开具发票,扬州哲瑞思礼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也是由被举报公司扬州富墨夕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开具。消费者两次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向不同的两家公司购买商品,但开具的发票都是由被举报公司直接开具。 检查人员同时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进行了询问。经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0年7月2日为扬州品欢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给佛山市辉林贸易有限公司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2001900304,发票号码51235662,金额13.66元,税额0.14元,);于2021年6月3日为扬州哲瑞思礼品有限公司开具给佛山市朗雷贸易有限公司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2001900304,发票号码46464612,金额10.69元,税额0.11元)。 扬州富墨夕百货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与汤铭悦(曾用名汤春芳)共同合伙经营3家公司,分别为扬州富墨夕百货商贸有限公司、扬州品欢商贸有限公司和扬州哲瑞思礼品有限公司,平时税控盘都是在南京仓库放在一起的,由仓库发货人员对外开具发票,随货物发出。这2张发票出现的问题,是由于相关业务人员缺乏相关税务知识,图省事操作失误造成的,没有其他类似情况。 扬州富墨夕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为扬州品欢商贸有限公司和扬州哲瑞思礼品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扬州品欢商贸有限公司和扬州哲瑞思礼品有限公司应当对上述2份发票进行换开。检查实施环节结束前,检查人员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意见交换,你公司对税务部门检查发现的涉税问题及处理意见无异议。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名称 扬州富墨夕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1003MA1NARTTX4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003MA1NARTTX4
法人证件号码 3****************2
法人姓名 唐某某
处罚结果 对扬州富墨夕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为其他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罚款5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2-06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2-0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