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税稽罚[2022]24号
案件名称 高某尚-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2019年-2021年,你从常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及常州***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取得两处以上所得,合计收入505140.00元,合计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370.65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度,取得收入合计200020元,其中:在常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取得收入合计135020元,其中35000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算;已代扣代缴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1050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072.24元(专项扣除4278.6元)。在常州***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取得收入65000元,其中30000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算;已代扣代缴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900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0元(专项扣除0元)。
2020年度,取得收入合计160440元(常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100440元、常州***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取得60000元),专项扣除4482.36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78.73元。
2021年度,取得收入合计144680元(常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84680元、常州***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取得60000元),专项扣除2490.84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9.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缴期内通过发送短信、电话形式进行提示提醒,汇缴申报期截止后对其进行催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推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电子送达)(武税一限改﹝2022﹞1000001065号、武税一限改﹝2021﹞1000000120号),文书送达状态为已送达。
截止检查组对你进行检查,你仍未进行汇算清缴的申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你提供了需要补充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2019年度纳税人的两个子女(高某1:34082***32112、高某2:3408***062121)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2019-2021年纳税人作为非独生子女赡养一位老人(高某3:34282***2418)。
同时,根据你的意愿,将2019年在常州***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取得的30000元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经计算,你2019年少缴个人所得税1981.90元;2020年少缴个人所得税4797.03元;2021年少缴个人所得税4229.24元,合计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1008.17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高某尚
统一社会信用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法人证件号码
法人姓名
处罚结果 对你处以少申报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罚款6604.9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2-05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2-0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