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二罚[2022]244号
案件名称 南京***建材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根***********情通报及其他相关信息,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开票单位:北京凯利天成贸易有限公司,开票日期:2017年8月22日,发票代码:1100171130,发票号码:01060200-01060203,共4张;开票日期:2017年9月21日,发票代码:1100171130,发票号码:07499682-07499690,共9张;开票日期:2017年11月21日,发票代码:1100171130,发票号码:01368245-01368251,共7张;开票日期:2017年12月14日,发票代码:1100171130,发票号码:12090041-12090045,共5张;合计金额2296511.15元,合计税额390406.96元,价税合计2686918.11元。
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定性为虚开(具体情况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按照相关要求,检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相关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据公司自述,2017年在太原有个项目,提供建材给***地产旗下的建筑企业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太原***城房地产项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伟(身份证号:13098***20917)从百度上搜索了解到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可以供货,就跟北京***公司一个叫马某(手机***********59,现已联系不上)的业务员联系。
2017年7月份冯某伟去了北京***公司在北京大庄桥钢材市场的办公地点,查看了公司在货场的货品,决定签订合同,并告知对方钢材的需求量和产品规格,由对方负责运费,从北京运到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太原的工地仓库,由广州***公司的人员进行查验,双方商定全额付款后发货。双方合同一次一签,第一次是当面签订,后续几次没有见面,通过邮寄的方式签订。该公司于2017年8月、9月、11月和12月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北京***公司货款2253495.24元,利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433423.02元,合计2686918.26元。发票由北京***公司开具并邮寄给公司。公司在收到由北京***公司开出的上述25份增值税发票后,分别于207年8月、9月、11月和12月共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390406.96元,并在2017年结转成本2296511.15元。
据查,公司的上游交易对象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目前已失联,于2019年3月18日至今被认定为非正常经营户。公司于2017年8月-12月的下游交易对象为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置的建材去向仅此一家,交易金额合计4450562.59元,大于购货金额。该公司上下游交易购进、销售均有购销订单合同、发票及送货签收单。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2253495.24元,检查人员调取了北京***公司于2017年8月-2018年2月期间的银行流水,发现北京***公司收到该公司货款后大部分转入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检查人员再调取北京***公司在此期间的银行流水,经省局资金平台反馈账户已注销,无法查询。公司利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433423.02元,付款银行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暂未发现资金回流情况。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于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南京***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2420783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1***20783
法人证件号码 1****************7
法人姓名 冯***
处罚结果 罚款1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1-2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1-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