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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代开发票税金

12-14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稽罚[2022]60号

案件名称 无锡***混凝土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你单位2019年9月增值税申报销售额为14443857.81元,账面主营业务收入额为13677474.64元,差额766383.17元。经查为你单位当月部分未开票销售额增值税申报后未入账,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你单位2019年11月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应有个人“郭某”承担的厂区搭建钢结构棚代开发票税金5883.91元,并作税前扣除。 3、你单位截止2021年5月“其他应收款-工伤” 贷方余额254452.92元,来源为保险公司赔款,社保基金汇入等,经查余额已无需支付,未转作收入处理。

处罚依据 1、追缴税款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九)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上述违法事实1、2、3,应调增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 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51441.01+766383.17+5883.91=-379173.93元; 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33798.97+254452.92=-379346.05元 2、定性及处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以上违法事实

纳税人名称 无锡***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5549840N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0***9840N

法人证件号码 3****************6

法人姓名 倪某某

处罚结果 处罚款5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1-2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1-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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