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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宜兴市某人力资源公司发放工资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税务稽查

12-14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2022]256号

案件名称 宜兴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为员工发放工资2018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9245.35元,2019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1287.68元,2020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1603.16元,2021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5754.1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鉴于你单位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过程中,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

纳税人名称 宜兴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MTHXB30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HXB30

法人证件号码 3****************8

法人姓名 储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税款50%罚款计98945.22 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1-2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1-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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