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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会计账上不计或少计来自网络平台网店销售额的手段少缴税款

12-14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二罚[2022]245号

案件名称 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经查,2020年7月-2022年3月,***科技采用在会计账上不计或少计来自网络平台网店销售额的手段少缴税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纳税人名称 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HYR1G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HYR1G

法人证件号码 6****************9

法人姓名 李***

处罚结果 对该企业上述定性偷税,并处少缴税款数额0.6倍罚款,罚款金额50,036.97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1-2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1-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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