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一罚[2022]64号
案件名称 南通***船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一)涉案发票业务发生情况的核查 经对你单位调查了解,你单位在2019年底承接了四、五个大项目,急需船舶设计人员及专业技术工人。你单位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李某秀(自称是射阳县盘湾镇昌乐行策划中心负责人)在2020年元旦前夕,主动到你单位洽谈,约定由射阳县盘湾镇昌乐行策划中心负责派遣人员到你单位,由你单位负责具体考勤和工资结算,你单位只申报个税起征点工资,超出个税起征点工资由你单位直接与工人结算,射阳县盘湾镇昌乐行策划中心开具服务费用发票。经查,你单位先后取得射阳县盘湾镇昌乐行策划中心、射阳县芮丽市场营销策划工作室及盐城市茗晨文化艺术推广工作室开具了涉案发票。 (二)涉案发票入账会计处理及成本列支情况 经查,2020年9月第11号凭证,你单位取得射阳县芮丽市场营销策划工作室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价税合计40万元(发票代码32001900204,发票号码61158805-61158808,开票日期:2020年9月21日,货物名称:技术服务)。 2020年12月第25号凭证,你单位取得射阳县盘湾镇昌乐行策划中心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价税合计300万元(发票代码32001900304,发票号码59949586-59949615,开票日期:2020年12月11日,货物名称:技术服务)。 2021年2月第7号凭证,你单位取得盐城市茗晨文化艺术推广工作室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10万元(发票代码32001900304,发票号码60014577,开票日期:2021年2月26日,货物名称:技术服务)。 上述发票均已入账记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中2020年350万元,2021年先列支10万元,后该单位已更正申报,调减成本10万元),上述涉票金额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转入法定代表人吕某名下,吕某再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外协劳务工工资。 (三)税款查补计算 经查,你单位与李某秀约定,一部分劳务工工资由李某秀开具发票列支,但在2020年9月、2021年2月又分别取得射阳县芮丽市场营销策划工作室、盐城市茗晨文化艺术推广工作室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的发票来自3个不同的单位,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查补计算: 经查,你单位2020年度实际发放工资9979680.25元,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152000元。其中通过你单位账户发放工资5796087.91元,通过吕某个人卡发放工资4183592.34元,账务上以现金形式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152000元。2020年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总额为10040693.77元,年终一次性奖金为152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2037.49元,已代扣代缴75583.52元(其中工资部分代扣代缴61013.52元,一次性奖金代扣代缴14570元),少代扣代缴2020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226453.97元。 2021年度实际发放工资7745774.63元,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244166.67元。其中通过你单位账户发放工资5643447.89元,通过吕某个人卡发【税乎网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226453.97元、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138094.33元的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82274.1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
纳税人名称 南通***船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6***75XH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FG75XH
法人证件号码 3****************2
法人姓名 吕滨
处罚结果 以上合计处罚192274.15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2-0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2-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