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江苏  >  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虚开发票制造有真实交易收入假象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虚开发票制造有真实交易收入假象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12-23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稽罚[2022]15号

案件名称 苏州福奕尔商贸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实际经营人程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将单位网银账户、公章、法人章和财务章等借给朋友王某。

王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构销售二手车销售业务,取得由邢台穆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连信鹏二手车行有限公司和河北国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三家外地单位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235份,发票代码013001900117,发票号码00568155-00568265;发票代码021021900117,发票号码00153001-00153075、00155159-00155190;发票代码013001800417,发票号码00379554-00379570,金额合计197218000元,发票票面载明的卖方单位为“苏州福奕尔商贸有限公司”,买方单位为“苏州丰京商贸有限公司”(由程某控制,已于2022年5月20日注销)。

 王某利用上述发票,伪造你单位有真实交易收入的假象,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61221883.4元,后将资金161220710元转入昆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再行转走后控制使用。

事后王某将上述网银账户、公章、法人章和财务章等归还,并将发票邮寄至程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235份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苏州***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5***Q5WYJ9H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Q5WYJ9H

法人证件号码 2****************0

法人姓名 李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罚款20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2-14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2-1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