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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12-25 税务处理决定书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盐税稽处〔2022〕204号

盐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6R62)

我局于2022年8月8日至2022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地址:盐城市***号)2019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6日相关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经我局通过实地核查、询问、第三方证明、银行资金查询、数据分析等检查手段,你单位存在以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征:

1.虚假注册,无实际经营场地。

检查人员经实地勘察,盐城市阜宁县***市场,无盐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登记中,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财务负责人:杭***。实际上,你单位实际经营人为叶***,目前已被阜宁公安刑拘,正提起诉讼。根据公安提供叶***、秦***询问笔录,秦***承认其帮叶***在物流园区注册盐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但无实际经营地;叶***承认是你单位实际控制人。

2.交易不实。

(1)你单位报表数据中无固定资产,无必要的经营性费用支出,不符合经营常规。

(2)你单位进销货物品名不一致,数额不匹配。

3.资金异常。

(1)你单位存在上下游资金同日快进快出,交易频发,不留余额,过渡性质明显情形。

(2)你单位存在大额交易未见付款记录。

4.公安证据证明虚开。

根据阜宁公安提供的询问笔录,你单位实际经营人叶***承认,盐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出的发票都是帮人开的,不是该公司真实交易;你单位取得的进项发票是由东北姓郝的和安徽姓洪的提供的,销项发票也是开给他们的。参与人洪***(身份证号340222XXXXXXXX0014)承认,没有真实交易,以所开发票价格的5.2%,从盐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增值税发票。

(二)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经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证据资料

(1)你单位税务登记情况;

(2)你单位检查所属期纳税人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3)你单位上下游发票明细及上游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

2.我局调查取证取得的证据资料

(1)勘验笔录;

(2)我局与你单位相关人员的电话联系记录;

(3)你单位企业银行公账流水;

(4)你单位实际控制人叶***、相关人员秦***询问笔录。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1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0637419.4元,税额14382864.41元,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接受开具的6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8854282.04元,税额12012645.62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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