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税稽二罚[2022]115号
案件名称 常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2020年5月16日、2020年5月17日你单位实际经营(控制)人通过个人卡收取林**(深圳京科实业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销售设备的技术服务费计1000000.00元,形成账外经营未计收入,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劳务行为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应确认为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2.2020年7月3日,深圳京科实业有限公司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场地租金63000.00元(含税价,你单位承租别人的厂房后再转租给深圳京科实业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由你单位实际经营(控制)人个人收取,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印花税。
3.2020年5月,你单位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提供技术服务费为7760000.00元(5760000.00+2000000.00),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4.你单位2020年9月30日,14#记账凭证预缴增值税57897.35元、2020年10月31日13#记账凭证预缴增值税3828.32元,未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5.你单位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对公账户320421441201000018392收取销售深圳京科实业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设备货款3000000.00元,货物已发出,并办理设备验收交接确认手续,你单位应在2020年5月确认含税销售收入3000000.00元,而你单位于所属期2020年9月份申报含税销售收入2000000.00元,2020年10月份申报含税销售收入1000000.00元,并在当期已作成本结转,未按规定时间确认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你单位于2020年5月16日、2020年6月2日通过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对公账户320421441201000018392收取销售深圳京科实业有限公司设备货款2000000.00元(含税价),并办理设备验收交接手续,2020年10月申报销售收入2000000.00元(含税价),并在当期已作成本结转,未按规定时间确认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补缴2020年5月份增值税115044.25元(1000000.00/1.13×13%);2020年10月份增值税5201.83元(63000.00/1.09×9%),计120246.08元。 2.对以上违法事实1、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第一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 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追缴少缴的2020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752.21元、教育费附加3451.33元、地方教育附加2300.89元,2020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894.87元、教育费附加1736.92元、地方教育附加1157.95元,2020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51.51元、教育费附加270.90元、地方教育附加180.61元,计18197.19元。 3.对以上违法事实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第八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追缴2020年5月少缴的印花税(技术合同)2328.00元;2020年7月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57.80元,计2385.80元。 4.对以上违法事实1、2、3、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你单位2020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53737.48元,本次检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42753.92元(1000000.00/1.13+63000.00/1.09),调减本次检查查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税20582.99元(18197.19+2385.80),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475908.41元(553737.48+942753.92 -20582.99),应申报缴纳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97590.84元(1000000×25%×20%+475908.41×50%×20%),已申报缴纳27868.87元,决定追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69903.97元。 (二)上述违法事实1、2, 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不缴税款或者少缴税款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常州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4122509521004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4122509521004
法人证件号码 3****************0
法人姓名 钱田海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增值税罚款60123.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4549.31元,企业所得税罚款34951.99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2-2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2-2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