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三稽罚[2022]88号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检查,你公司存在税收违法事实如下: (一)增值税 1.你公司承接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拉森钢板桩及围檩施工工程及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拉森钢板桩、围檩支撑及降水施工工程,完工后,你公司2021年2月申报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2083689.35元,未进行相应进项税额转出,同时无法正确划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为2552583.84元,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为163082.80元) 2.你公司承接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拉森钢板桩及围檩施工工程、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拉森钢板桩、围檩支撑及降水施工工程及昆山东之峰贸易有限公司的钢板桩施工工程,完工后,你公司2022年1月申报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724717.47元,未进行相应进项税额转出,同时无法正确划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为11933480.76元),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为632551.97元。 你公司以上事实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还原计算,造成少缴增值税171540.19元,其中,2021年增值税133125.46元,2022年1月增值税38414.73 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你公司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21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1.11元、2021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257.2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21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0.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之规定,造成少缴2022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344.52元。 你公司以上事实,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及《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 号)之规定,造成少缴2021年2月教育费附加26.19元、地方教育附加17.46元,2021年6月教育费附加3967.37元、地方教育附加2644.92元,2021年9月教育费附加0.20元、地方教育附加0.13元;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 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之规定,造成少缴2022年1月教育费附加576.22元、地方教育附加384.15元。 经检查,你公司于申报所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张家港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XDJEE5T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XDJEE5T
法人证件号码 3****************7
法人姓名 秦***
处罚结果 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12666.5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现已无法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1.5倍的罚款,计852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2-1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2-1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