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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稽查局:存在真实交易,但未取得证据证实你单位在此过程中不知情,不符合善意取得

01-04 善意取得 我要评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保税稽罚[2022]19号

案件名称 江苏***能源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一)涉案发票认证抵扣及成本列支情况

你单位取得长治市福泰昌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泰昌公司”)开具的40份发票(发票金额3935555.60元、税额669044.40元、价税合计4604600.00元),于2017年1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69044.40元,于2017年列支成本2717706.12元,于2018年列支成本1217849.48元。 你单位取得长治市泰昌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昌隆公司”)开具的84份发票(发票金额8372717.64元、税额1423362.36元、价税合计9796080.00元),系统显示上述84份发票已作废,但你单位于2018年2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423362.36元,于2018年列支成本8372717.64元。

 你单位取得徐州亮建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建公司”)开具的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5220068.81元、税额835210.99元、价税合计6055279.80元),于2018年1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835210.99元,当月又申报进项税额转出430361.37元,这部分对应的27份发票系统显示已作废,于2018年列支成本2530310.18元。

 (二)取得发票的过程 

1.对涉案人员的调查情况 根据你单位实际经营者刘某勇笔录,及你单位提供的账务处理等资料,福泰昌公司和泰昌隆公司开具的发票由采购煤炭合作者任某其提供,任某其收取刘某勇每吨10元的费用,目前任某其原有联系电话已经联系不上。

你单位员工强某泉(2020年10月已离职)与亮建公司的葛某亮联系采购煤炭,后取得亮建公司开具的发票。上述三家公司开具的发票所涉及的煤炭均由对方直接组织货源送到青岛特钢。刘某勇及你单位员工与福泰昌公司、泰昌隆公司没有过接触,也不知道泰昌隆公司开具的发票被作废的事情。

你单位无法补开、换开发票。

 2.资金流检查 你单位将纸质承兑汇票给任某其,由任某其去支付福泰昌公司和泰昌隆公司的煤炭货款。

通过公司账户转账支付给亮建公司货款2770557.37元,刘某勇于2018年11月25日转账至葛某亮账户300000.00元,共计支付3070557.37元。

根据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582民初16512号〕,你单位与亮建公司、葛某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对你单位将刘某勇转账至葛某亮账户的300000.00元计入货款的主张未予支持。

 3.货物流检查 

你单位提供了与亮建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供货过磅单、煤炭出库单、运煤派车单、提货单、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计量单等证实货物交易的原始单据复印件。 

综合已获取的证据材料,你单位取得的福泰昌公司开具的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泰昌隆公司开具的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属于“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取得的亮建公司开具的未作废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真实交易,但未取得证据证实你单位在此过程中不知情,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三)税款计算 

1.增值税 你单位取得定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纳税人名称 江苏***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59***87989R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9***7989R

法人证件号码 3****************5

法人姓名 弓***

处罚结果 分别处少缴增值税税款2092406.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04620.3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46203.40元、52310.17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2-16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2-1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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