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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01-09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3-01-09 14:29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泰州***油品贸易有限公司:

因《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泰税稽通〔2022〕76号)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员:冷敬、吴兴石

联系电话:0523-80198531

联系地址:泰州市药城大道789号712室

告知书文本(失信告知).doc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2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泰税稽税通 〔2022〕76号

泰州畅流油品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281MA1R6D9T6P):

事由: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你(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我局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对外公布),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你单位)未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我局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签章)

 2022年12月17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泰州畅流油品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321281MA1R6D9T6P            

注册地址: 兴化市周庄镇鲁汀河桥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 王东方  男  321083********6334

主要负责人: 王东方  男  321083********6334

二、案件性质

偷税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单位2020年7月取得绝大部分专用发票有上游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银行回执单据、货物运输单据为证,对外开具的专用发票有货款收取证明,上下游暂未发现资金回流。但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将“有机化学原料”、“非成品油制品”等非应税消费品变更为应税消费品“汽油”对外销售;二是将“航空煤油”(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汽油”(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9号)第五条、《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第一条之规定,追缴该单位2020年消费税53003500.48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附件2第一项第2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之规定,追缴该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2651551.45元、教育费附加1590930.87元、地方教育附加1060620.6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追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少缴纳的消费税53003500.48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6501750.24元;对少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376.43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88.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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