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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虚列工资!苏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1]107号

案件名称 苏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一)虚列2017年工资费用税前列支

为少扣缴个人所得税,使人均工资降低,你单位2017年度将工资实际领取人员做了调整,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查,你单位2017年全年实际发放工资为294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重新提供了2017年真实的工资发放明细表,计算你单位2017年度应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250.00元,扣除已扣缴个人所得税30.00元,应扣未扣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5220.00元。 证据资料:记账凭证、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询问笔录、劳动合同等。

 (二)为多抵增值税,将装修费用发票品名修改为木包装箱

经查,你单位委托南京某家居有限公司装修办公室发生的装修费支出,价税合计182000.00元。后你单位要求上游公司将装修费用统一开成品名为“木包装箱”、17%税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的是多抵增值税。你单位2017年5月16号凭证,借记:“包装物”科目155555.56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款”26444.44元,贷记:“银行存款-农行苏州分行”182000.00元。以上成本155555.56元于2017年全额结转损益并税前扣除,进项税款26444.44元入账当月予以抵扣。 证据资料:记账凭证及附件、家具订单合同、合作装修协议、不动产权证、房产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

 (三)将不合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查,你单位将抬头为“个人”或“客户”的5份发票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之规定,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427.80元。 证据资料:记账凭证、询问笔录等。

处罚依据

 (一)针对以上第一项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应责令补扣缴追缴少扣缴的个人所得税5220.00元,决定处以50%的罚款计2610.00元。

 (二)针对以上第二项违法行为 1.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发票在增值税申报时抵扣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应追缴增值税26444.44元

纳税人名称 苏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0903608Y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903608Y

法人证件号码 3****************8

法人姓名 刘某某

处罚结果 拟处所偷增值税税款0.8倍罚款21155.55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属于偷税,决定处所偷税款0.8倍罚款计1480.89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7-3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7-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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