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31 15:46 来源: 苏州局第一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苏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2-12366
税务处理决定书-苏州天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一稽处〔2021〕180号
苏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62832206)
我局(所)于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8月20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7年7月期间接受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3份,金额2158777.35元,税额1222.65元,价税合计2160000元。取得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 价税合计
1 3100171320 53106940 2017/06/15 999433.96 566.04 1000000.00
2 3100171320 53106941 2017/06/15 999433.96 566.04 1000000.00
3 3100171320 53106942 2017/06/15 159909.43 90.57 160000.00
合计 2158777.35 1222.65 2160000.00
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确认为虚开。
经查,你单位在2016年代理了***(苏州)有限公司(目前企业已依法注销)的资产(土地厂房)的出售业务,寻找买家及处理相关的商务事项,你单位于2016年12月12日与***(苏州)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由***(苏州)有限公司指定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约定了三方的合作以及商务费用的金额及分配等相关事项,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苏州)有限公司韩方总经理金某某负责联系的。项目成功后你单位在2017年5月份收到了***支付的咨询费用伍佰万元整,你单位在2017年6月份支付咨询费用给了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将上述费用列入企业管理费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亦未作调整。
上述行为违反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少计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60000.00元,弥补2015年亏损14476.21元,2016年亏损102724.58元,调整2017年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319215.34元后,造成2017年少缴企业所得税430895.97元。由于你单位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弥补了2015年亏损14476.21元、2016年亏损102724.58元、2017年亏损304623.29元,造成少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21091.20元。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追征你单位2017年企业所得税430895.97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21091.2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
(三)2020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亏损由企业自行调整申报。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