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稽送达公告[2022]50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16 09:21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一线油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3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淮税稽罚告〔2022〕8号
淮安一线油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MA22FJYJ85):
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安区复兴镇振兴路160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4月1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增值税
2020年
你单位2020年11月-12月取得成品油销售收入952159.60元,增值税零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应补缴增值税123780.75元。
2021年
你单位2021年1月-6月取得成品油销售收入1647565.67元,增值税零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应补缴增值税214183.53元。
证据:销售明细证明你单位销售成品油取得的收入;
增值税申报明细证明你单位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2020年
你单位应缴纳增值税123780.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四条之规定,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664.65元,你单位未缴纳。
依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应缴教育费附加3713.42元,你单位未缴纳。
依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文)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475.62元,你单位未缴纳。
2021年
你单位应缴纳增值税214183.5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四条之规定,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992.85元,你单位未缴纳。
依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应缴教育费附加6425.51元,你单位未缴纳。
依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文)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缴地方教育费附加4283.66元,你单位未缴纳。
(三)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未设置账簿,检查过程中,你单位法人代表失联,无法按规定设置账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核定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
2020年11月-12月取得成品油销售收入952159.60元,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为0,应税所得率为4%,核定应纳税所得额952159.60*4%=38086.38元。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之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8086.38*25%*20%=1904.32元。
证据:销售明细证明你单位销售成品油取得的收入;
法人代表笔录证明你单位未设置账簿;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证明你单位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税款的行为处少缴税款2倍的罚款,即2020年增值税罚款247561.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7329.30元、企业所得税罚款3808.64元;2021年增值税罚款428367.0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29985.7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