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税稽二罚[2022]108号
案件名称 江苏***钢铁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务部主管周某为谋取个人私利,要求你单位虚开发票予以申请结算。你单位于2019年12月10日为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91130,发票号码:11379893,金额44867.26元,税额5832.74元,价税合计50700元。
上述发票2022年7月18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稽查局定性为虚开。你单位将上述款项计入应收账款,款项未收取,未收取开票费。 上述发票你单位于2019年12月计入主营业务收入44867.26元,并申报销项税额5832.7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纳税人名称 江苏***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4***6ED70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R6ED70
法人证件号码 3****************6
法人姓名 田***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50000.00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1-15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1-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