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税稽二罚[2022]106号
案件名称 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于2019年向宁德***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虚开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情况如下:
1.发票开具情况 你单位2019年开具给宁德***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91130,发票号码09649264、09753104,开票日期2019年10月10日,发票金额107155.96元,税额9644.04元,价税合计116800元;发票代码3200191130,发票号码11221202,开票日期2019年11月18日,发票金额36697.25元,税额3302.75元,价税合计40000元。 以上3份发票共计金额156800元,税额12946.79元,价税合计169746.79元。于2022年06月29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稽查局确定虚开。
2.入账情况 上述向宁德***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虚开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10月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07155.96元,于2019年11月确认主营业务收入36697.25元。
3.资金支付情况 经调查,你单位开给宁德***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3张发票价税合计156800元,宁德***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2019年11月22日分别汇给你单位对公账号(农行106213***0008931)116800元、40000元。你单位于2019年11月5日、2019年11月21日通过对公账号分别汇给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建设银行(6236681***00272567)116800元、60000元。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5日、2019年11月22日扣除13%税点后汇给周某(622262***347287)101616元、34800元。
4.实际业务情况 经检查,你单位2019因宁德***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商务主管周某要求,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安排开票人员汤某某(已离职)开具上述3张发票给宁德***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开好后邮寄至周某。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纳税人名称 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YWQP553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4***WQP553
法人证件号码 3****************2
法人姓名 刘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50000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1-15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1-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