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三罚[2022]129号
案件名称 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18年3月接受苏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3月29日已证实虚开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200173320、发票号码13251778),发票金额543689.32、税额16310.68元,价税合计560000元。
你单位称2017年委托陆某开发项目,在没有完成项目的情况下,接受了陆某提供的虚开发票,并于2017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560000元,未作纳税调整。以上事实由你单位提供的账册、凭证、合同、纳税申报表、情况说明以及税务机关证实虚开的通知单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在没有完成业务并接受虚开发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0.6倍85733.44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在没有完成业务并接受虚开发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0.6倍85733.44元。
纳税人名称 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1***H712R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MAH712R
法人证件号码 3****************2
法人姓名 钱***
处罚结果 对你接受虚开发票,在账簿中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0.6倍85733.44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1-0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1-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