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07 14:39 来源: 苏州局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张家港市锡南锅炉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 , 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2-12366
《税务处理决定书》(张家港市***起重设备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9月7日
税务处理决定书
张家港市***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575185Y)
我局于2019年10月17日至2021年8月27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上海浩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5年11月期间,接受由上海浩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31014131216731X)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票面金额合计111111.12元、税额合计18888.88元,上述发票已于2015年12月、2016年1月全部入账并分别抵扣进项税额,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
销货方名称 |
金额 |
税额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日期 |
抵扣日期 |
1 |
上海浩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55555.56 |
9444.44 |
3100152130 |
45424485 |
2015-11-18 |
2015年12月 |
2 |
上海浩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55555.56 |
9444.44 |
3100152130 |
45424486 |
2015-11-18 |
2016年1月 |
合计 |
|
111111.12 |
1888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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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2份发票已于2019年9月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收违法协查函“沪税稽三协[2019]421号”认定为虚开发票。
2018年9月29日,你单位被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无法联系)。
以上事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造成少缴2015年12月增值税9444.44元,少缴2016年1月增值税9444.44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税务部门的非正常户认定记录截屏。
2.上述发票在税务部门数据情报平台中认证抵扣明细表。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收违法协查函。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少缴的2015年度12月增值税税款9444.44元及相应滞纳金,少缴的2016年度1月份增值税税款9444.44元均已超过追征期限,不再追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